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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本站 發布日期:2021-08-23 09:40:0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遷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1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因住所和經營地點變更,按照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但因涉及稅務登記機關變更,需要注銷稅務登記并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在遷達地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后予以保留,注銷稅務登記前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繼續抵扣。第二條規定,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認真核實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前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并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見附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轉移單一式三份,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留存一份,納稅人一份,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傳遞一份。第三條規定,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認真核對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傳遞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轉移單》和納稅人提交的材料,允許納稅人在遷移前繼續申報抵扣。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跨市遷移涉及主管稅務機關變更的,應當先辦理稅務注銷。遷達地辦理稅務登記后,保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允許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未抵扣的進項稅額繼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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